根據(jù)《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關于試行開展對美加征關稅商品排除工作的公告》(稅委會公告〔2019〕2號),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組織對申請主體提出的有效申請進行審核,在2月28日實施第二批對美加征關稅商品第一次排除清單基礎上,于5月12日發(fā)布了《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關于第二批對美加征關稅商品第二次排除清單的公告》(稅委會公告〔2020〕4號),第二次排除第二批600億美元對美加征關稅部分商品。
第二批第二次排除清單
本次排除清單范圍較廣,共涉及商品79項,主要涵蓋第五類礦產(chǎn)品、第六類的部分化工品、第十一類的部分紡織物、第十三類的陶瓷玻璃制品、第十五類的賤金屬制品及第十六類的電機電氣設備等。
其中涉及第五類的高嶺土、稀土礦、銀礦砂、黃金礦砂等礦產(chǎn)品7項,第二十八章無機化學品、第二十九章有機化學品和第三十八章雜項化學品等化學品27項,第十一類的無紡織物和工業(yè)用紡織制品4項,第十三類金剛石、石墨制品、陶瓷制品和玻璃等6項,第十五類的賤金屬制品9項,第八十五章電動機、發(fā)電機、通信模塊、雷達設備、信號發(fā)生器等商品26項。
對清單所列商品,自2020年5月19日至2021年5月18日(一年),不再加征我為反制美301措施所加征的關稅,即不再加征自2018年7月6日以來實施的反制美301措施的所有批次加征關稅。
此次排除措施涉及商品均已有對應10位海關商品編號,列于下表供申報時參考。
第二批對美加征關稅商品
第二次排除清單申報一覽表
注:本表供通關申報參考,具體排除商品范圍以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公告為準。
關于退稅
本次清單中所列商品,對2018年7月6日以來已加征的關稅稅款予以退還,相關進口企業(yè)應自排除清單公布之日起6個月內(nèi)按規(guī)定向海關申請辦理。